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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公共绿地要听民意 市人大常委会通过条例


作者:佚名 ,来自:解放网—解放日报
2007-7-1 2:38:22



    日前举行的市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通过了《上海市绿化条例》。新建居住区内,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占用地总面积的35%。
   
     条例规定,居住区内的树木生长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居民提出修剪要求的,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修剪。确需迁移、砍伐的,建设、养护单位或者业主应当向市或者区、县绿化部门提出申请。养护单位在申请砍伐树木的时候,还应同时提交树木补植计划或者补救措施。
   
     条例规定,擅自迁移树木的,处绿化补偿标准三至五倍的罚款;擅自砍伐树木的,处绿化补偿标准5至10倍的罚款;未经许可占用绿地的,按占用绿地面积每平方米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处以罚款。
   
     条例规定,市或者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在组织建设公共绿地时,应当组织专家对其设计方案进行论证,并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其中,建设4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绿地,应当配备相应的公共服务设施。编制、调整市绿化系统规划和区县绿化规划,有关部门在报批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利益相关公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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