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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将每年更新


作者:佚名 ,来自:不详
2007-5-24 14:11:01




2007年4月5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保总局联合颁布了2007年第17号公告,发布了2007年版《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共计1140个税号的商品被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
  2007年的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新增了184个10位海关税号商品,主要是2006年财税字139、145号通知列明的已经取消出口退税、但没有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的商品和国际公约禁止进出口的商品。例如化肥、部分油品(重柴油、蜡油等)、部分石材、铅酸蓄电池、生毛皮类产品等。
  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是禁止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出口相关商品,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两种方式。自1999年起,我国开始对加工贸易实行商品分类管理,按商品将加工贸易分为禁止类、限制类和允许类。自2004年至今,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环保总局已先后发布4批禁止类公告。
  2007年4月11日,商务部机电和科技产业司司长王琴华就日前出台的2007年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解读时表示,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是禁止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出口相关商品,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两种方式。同时,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也适用于加工贸易。
  王琴华表示,今后,商务部按照国家宏观调控、产业发展、环境保护等方面要求,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完善加工贸易商品分类管理办法,建立产业和产品准入目录的动态调整制度。拟于每年年初根据进出口税则目录调整情况以及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发布新的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同时,限制加工技术水平较低、生产工艺水平落后、容易引起贸易摩擦的商品的加工贸易,不断优化加工贸易商品结构,提高加工贸易发展水平。
  王琴华表示,考虑到部分企业已签订了加工贸易合同,为减轻政策调整的影响,公告设定了过渡期,规定新增补商品在2007年4月26日以前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业务,允许按规定向海关申请加工贸易备案,并在经审批的合同有效期内执行完毕;以企业为单元管理的联网监管企业允许在2008年4月5日前执行完毕。到期仍未执行完毕的,将不予延期,按内销或海关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对于列入加工贸易禁止进出口而没有列入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企业仍可按一般贸易方式开展进出口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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